限制行為能力人 可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調其財產資料

[花蓮新聞雲]記者 羅春篫/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因工作關係無法親至稅務局申請其本人的財產資料,可否委託年滿17歲的子女代為申請?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所謂無需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純獲利益」,指在同一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獲得法律上之利益,而不負擔任何法律上之義務,如單得權利、單免義務等。又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皆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稅務局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託代理查詢委託人之財產資料,只要取得委託人合法授權,出示委託書(需雙方簽章)及身分證,即可依規定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代為查詢其財產資料。

如對前述內容有任何疑義或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