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於今年4月間接獲一名賴姓男子報案指稱,他在104年間因為替女友償還債務,經由學弟轉介向一名林姓男子(年約22歲、有組織犯罪等刑案紀錄)借貸新臺幣10萬元紓困,同時簽署面額10萬本票1張並將其身分證、信用卡、存金簿及提款卡等證件質押,借貸時先扣除利息2萬2,000元、實拿7萬8,000元,並於每月5日自「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款扣除2萬5,000元利息(換算月息25分),因長期支付重利致無法度日,始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查,去年1月某日晚上7時許,賴姓男子因無力長期支付沈重利息,在花蓮市某醫院急診室前與林嫌等人見面商談攤還債務不成後,被林嫌強押進自小客車,載至吉安鄉中山路與中央路口附近,關進狗籠中並用鐵絲鎖死門扣,且對他出言嗆聲「先關狗籠再說、不相信我叫人把你處理掉嗎」;賴男因四下無人且無燈光,唯恐被餓死或遭棄置,允諾設法借錢償還債務,才被林嫌等人放走。
此後賴男每月3至8號由郵局薪資帳戶自動轉匯至渠另設於花蓮信用合作社帳戶後,即遭林嫌同夥持賴民的金融卡提領。賴姓男子於104年4月間借貸10萬元至今年8月7日止,共償還46萬元不等、尚欠18萬4,000餘元,每月僅剩8,000元度日,然所簽署之本票、身分證、信用卡、存金簿及提款卡,卻仍留存於重利集團手中。
警方經過5個多月的追查、蒐證,見時機成熟,於本月5日會同花蓮憲兵隊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拘票前往林嫌及其共犯住居所拘提與搜索,當場在林嫌住所查獲帳本、質押本票11張及其他借貸人的身分證、健保卡等,全案依恐嚇取財、妨害自由、重利罪嫌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刑事警察大隊呼籲,民眾借貸時應注意下列幾點事項,以避免成為高利貸放被害者: 一、借貸應向銀行或合法業者為之,若向個人借貸,則應先言明借貸利率並明訂契約,勿隨意簽下空白契約和本票,以免造成終身遺憾。 二、勿將不動產權狀、身分證及印鑑隨意交付他人或代書事務所,以防有心人士設局向地下錢莊借款。 三、勿輕信「超低利息」貸款廣告,以防掉入陷阱;若向「貸款代辦公司」借貸,應慎防其變相收取高額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