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 納保官接受納稅人申請協助

記者 回添史/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已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各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及尋求救濟 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以確保納稅者權利。

0208100529_1070126-655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 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擔任納保官,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 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該局表示,納保官的設置,在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諮詢與協助的角色,將有助於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共創雙贏。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 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9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