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應先繳納應納 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執行

記者 回添史/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 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不服,欲提起訴願,需先行繳納該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稽徵機關才會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的稅捐不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 之翌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請復查,在復查階段雖然未繳納稅捐,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是如 果經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就要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繼續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稅捐 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中 案件,如進入訴願階段,未依規定繳納稅款半數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仍將移送強制執 行。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欠稅執行的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2 至19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或請利用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瀏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