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回添史/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去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時,為什麼已經繳納使用牌照稅了,仍被告知還有違章罰鍰待繳納。
該局指出,只要是未完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 查獲者,除補稅外,處1倍以下之罰鍰,民眾雖然已經繳納使用牌照稅,但其繳納日在查獲日之後者, 就會處行為時未繳納稅額的0.3倍。舉例而言,D君有一台1,600cc未繳106年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在107年1月8日被警察機 關查獲,而同年月31日才繳清106年度使用牌照稅,因屬查獲日後繳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裁處0.3倍,也就是應 納稅額7,120X0.3=2,136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 稽查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的方式,除警察開單外,還有於重要路口設置車輛辨識系統和以路邊停車格紀錄進行查核等,該局特別提醒您,因107年使用牌照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4月1日至4月30日),若屆時未收到稅單,請至花蓮縣地方稅務 局總局、玉里分局或花蓮監理站、玉里分站服務櫃檯補單繳納。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 務電話:0800-386969、總機(03)8226121或分局(03)8882047,該 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或至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