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回添史/報導
使用牌照稅即將開徵,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溫馨提醒民眾,使用車輛時要注意以下各項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做個快樂的納稅人。
1.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用車輛為 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止;營業用車輛分2期開徵,開徵期間為上期自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止及下期自 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止。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如領 有駕駛執照,可以身心障礙者本身所有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可以其本人、配偶、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法院選定監護人、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減免之稅款自申請核准日起 算。
3.車輛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而行 駛公共道路或停放路邊、巷口等,俟當年度結束後(即隔一年)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0.3倍的罰鍰(累計裁處罰鍰以 0.9倍為限),但可免除加徵滯納金。
4.未依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到監 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驗車,將會被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或停放路邊、巷口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外,還要依查 獲次數處以應納稅額0.6倍或1.2倍的罰鍰。
5.逕自將車牌懸掛在其他車輛上,並 行駛公共道路或停放路邊、巷口被查獲,車牌及車體的所有人都要處以2倍的罰鍰。
6.於本縣0206震災中受損的車輛 已無法使用或需修復者,可於107年8月6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手續;另車輛(車牌)失竊時,請車主要向警察機關報案以完成掛失 手續,並索取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車牌)失竊註銷手續,即可停止徵收使用牌照稅。
7.車主得向車輛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 機關申請寄送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至通訊地址,以避免收不到繳款書並方便繳稅。
民眾若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 機03-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