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回添史/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自益信託房屋的納稅人,如持有自益信託房屋符合自住使用規定,可向稅務局申請按 自住稅率1.2 %課徵房屋稅,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房屋,如符合規定也可適用自住用稅率。
地方稅務局指 出,信託房屋的納稅人為受託人,依財政部解釋,自益信託的住家用房屋如無出租,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可認屬供自住使用房屋。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103年7月1日起,住家用房屋除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者的稅率維持1.2 %外,其餘依納稅人持有該縣市(鄉鎮)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為顧及納稅人權益,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而尚未申請者,請儘速向該局提出,以適用自住 稅率1.2 %課徵房屋稅。
如您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疑義,歡迎 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 至239;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