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如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執行

記者 回添史/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傳繳通知時,才知道自己有稅捐未繳,並向該局表示未收到稅單,為何會被移送執行?

地方稅務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之對象,除可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之外,若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役中,繳款書也可以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而在監服刑者,則可囑託監所長官為之;另外還可採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都屬合法送達。又依稅捐稽徵法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107年5月房屋稅繳納期間為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止,尚未繳納民眾請儘速至各行庫繳納稅款,以免逾期未繳,被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增加自己不必要的困擾。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欠稅執行的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