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不一樣

記者 回添史/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許多民眾反映,明明4月份已在便利商店補單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什麼還會收到催繳通知?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107年使用牌照稅在便利商店補單需持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註冊之健保卡才能補印繳款書,若未持前述憑證或健保卡,則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所列印之繳款書其實是公路監理機關每年7月徵收的燃料費,民眾只是提前繳了燃料費,而誤以為已經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指出,民眾常常因為不清楚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的性質不同,而將兩者給混淆了。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徵收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另汽車燃料使用費屬規費的性質,每年7月份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計徵係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其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儘速向該局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專櫃申請補發。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6,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