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起禁售含塑膠微粒產品 花蓮縣全消失

記者 回添史/報導

88602.jpg行政院環保署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國內不得製造及輸入,107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6大類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政策。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今年開始於各大平面及電子媒體、網站進行政令宣導,並於6月11日召開限制塑膠微粒記者會暨販賣業者說明會,針對販賣業者226家進行強化宣導,並於今(1)日全面查核市面販售物品,截至目前為止,花蓮縣稽查轄內量販業、百貨公司業、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總計25家,商品逾500餘件,全數皆已符合規定將含塑膠微粒相關產品全面下架、退貨,無任何業者違反規定。

為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塑膠垃圾議題的重視,環保署持續推動一次用塑膠產品減量措施,同時考量塑膠微粒於清潔用品中多屬於產品額外添加之成分,同種類產品中也有不含塑膠微粒成分,故於106年8月3日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產品進口、製造及販賣法令,於成分內容中標示含有聚乙烯Polyethylene (PE)、聚丙烯Polypropylene (PP)、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等原料的洗髮用化粧品、洗臉卸妝用化粧品、沐浴用化粧品、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六大類均受管制。如107年1月1日起違反製造輸入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107年7月起違反販賣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另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販賣、製造及輸入業下架、回收或退運。

88600.jpg環境保護局長饒忠表示,除了上述使用塑膠微粒的產品外,一般塑膠類製品如果未妥善回收也會在環境當中逐漸分解為較小的塑膠碎片與微粒,鄉親在購買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6大類產品時,應注意其成份標示內容,是否含上述塑膠微粒,並拒買含有塑膠微粒的產品,同時也應做好回收分類。如業者及民眾需瞭解更多關於塑膠微粒的相關資料,可逕至行政院環保署塑膠微粒宣導網站(https://hwms.epa.gov.tw/dispPageBox/microbeads/microbeadsHp.aspx?ddsPageID=EPATWD)查詢。讓我們大聲對塑膠說NO,一起愛護環境、大家攜手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