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不接受停車受檢拒檢逃逸 立法院修法加重罰則通過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駕駛不接受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拒絕受檢而逃逸,往往損造成駕駛人、警察人員及無辜民眾之裝備、財務損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且撞傷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案件仍屢見不鮮,因此立法院已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下簡稱同條例)修法,加重罰則。

此條例於本(107)年9月1日開始實施,略述如下:

同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同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2、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60條第1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3、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4、……。

另同條例第61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2款、第3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前項第2款、第3款規定2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花蓮縣警察局呼籲,「停車受檢最守法、拒檢逃逸加重罰」,本縣106年度因違反同條例第60條、第61條案件者計103件,近3年違反前述條款平均件數逾百件以上,顯見部分駕駛人仍存有僥倖心態,為避免駕駛人因違反前述規定,影響自身及他人權益,本局將配合新修訂法令落實執法作為,以保護廣大用路人及執法員警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