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總質詢 縣府對東洋廣場卿蓬股份有限公司商場旅館建築物開發申請疑義澄清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8次定期大會縣政總質詢今(6)日邁入第三日議程,縣議員劉曉玫、李秋旺關切潔西艾美酒店基地之安全性,縣府建設處針對東洋廣場卿蓬股份有限公司商場旅館建築物開發申請疑義,做以下幾點澄清:
一、本案開發基地花蓮市明義段398地號,於103年4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本基地依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告之資料,非位屬公告之地質敏感區內(非屬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非屬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非屬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非屬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且環評委員會為委員制,本案經過環評大會委員同意通過,並經了解,本案於環評時委員要求事項及開發單位承諾事項,開發單位均有完成,環保局亦定期執行環評監督已確認業者是否有完成當初環評時委員要求事項及承諾事項。另是否屬所謂「地質破碎帶」,經查尚無地質調查所公告資料,而開發業者於申請案件時必須依據有公告之資料申請(如前述之開發基地非位屬公告之地質敏感區內),方有依據。

二、本案於105年7月15日完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時,環評委員會同意開發單位溫泉水之取用,故開發單位於106年6月向本府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經本府審查退請修正後,於106年底時同意其申請許可。後續業者方能據以申請溫泉井鑿井及水權登記事宜。溫泉開發許可審查係採委員制,經各專家、學者組成之委員會同意後方能同意開發許可。

三、有關本案開發基地申請容積移轉部分,查「花蓮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下稱本要點)係於101年底訂定完成,本縣並非第一個訂定該規定之縣市政府,在本縣之前至少有8個以上之縣市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且在該要點發布後,申請容積移轉之開發業者於104年時已達十幾家,卿蓬公司也並非唯一的。另依據本要點原規定基地面臨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上限為10%;基地面臨12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上限為20%;基地面臨15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上限為30%;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計畫更新地區、永久性空地及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且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可移入上限為40%,而所謂之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依原規定為:(一)、距捷運車站用地、特等火車站、一等火車站獲二等火車站500公尺內之建築基地;(二)、距三等火車站火簡易火車站300公尺內之建築基地。查本要點前經修正者為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定義之規定,也就是容積移轉要到40%上限時之規定,前述10%至30%之規定並未修正。又查本案開發基地花蓮市明義段398地號係面臨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總共辦理容積移轉之移入容積面積10.26%,連30%都不到,也就是本要點修正前、後並無影響該開發基地之容積移轉結果,故本要點修正與否與該開發基地之容積移轉移入面積尚無相對關係。

蔡碧仲答詢時表示,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樂見花蓮地標艾美酒店,定能為花蓮帶動地方及商圈繁榮。有關該棟大樓在未來營運後的安全疑慮,己請建設處對於相關質詢事項詳細研議、提供資料。基礎設計並不是非專業人士或公文就可以說三道四,結構安全是要技師簽證並負責,這是非常專業的問題。對於開挖後,發現地下水K質並非當初所評估等問題,都必需提出具體方法、持續追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