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充任政黨打手,非戰之罪,五權憲法的監察權無罪,罪在民粹及提名政客的黑心?

孫文設計五權憲法架構,將監察權單獨提列成一權的設置立意良善,提供行政與司法以外,因公部門疏漏得以救濟的管道,監察委員的地位崇高,甚至比帝制時期的御史大夫還更重要,獨立行使監察職權,在岩里正男時期原本由各縣市的議會選舉賢良公正人士出任,但岩里所創黑金政治,致使選出來的人,淪為地方的圍事,反其道掩護黑金政客,為各方所垢病。

遂於第二次增修憲法條例時(民國81年5月27日),將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在憲法第六次增修時(民國89年4月24日),再將監察委員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原本認為在總統的高度下,所推薦的監察委員能獨立行使職權,不再受黑心政客影響,能悍衛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及民主法治根基,不會變相成為政客的打手,護航黑金貪腐集團及其共犯結構的工具、可以杜絕人為的私心與破壞體制的行為產生,沒想到當高貴的總統位置,被一心想破壞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黑心政黨掌權後,一切都變調了,在完全執政的立法院下,提名意識型態濃厚之人,不尊民主法治常軌,以民粹破壞現有體制為前題,無形中已玷污了監察院的職權及監察委員神聖的使命,間接破壞了五權憲法設置獨立監察機構的初心。

回首過往七次的憲法增修條例,國家的根本大法,無論如何修都不可能達到完美的境界,執政者能夠尊重民主法治的憲政常規,國家的運作才有可能上軌道,看看西方歐美民主先進國家,在民粹主義抬頭以後,主政者不尊以往的憲政常規,導致國家陷於混亂,族群裂解;以歐美民粹為例,台灣還須要皇民政權大搞民粹主義來破壞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嗎?自助者天助之,選民的覺醒,讓惡意的皇民政黨進入歷史的灰燼之中,台灣或許才有活路?

曉愚1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