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曾紫彤/編輯整理
花蓮縣所有道路設施係依據「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管理,另由道路主管單位依交通部頒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設置,即省道由公路總局、縣道由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鄉鎮道由鄉鎮市公所業管。
道路轉彎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立法意旨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有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影響交通順暢,依該規定由各道路主管單位畫設紅線。

圖:民眾反映,建國路二段全聯福利社對面,永安村明仁一街73巷口,4米寬道路10公尺內路口,只因路旁店家反對,以致沒畫上禁止停車紅線,讓行經此地的用路人心惶惶。
於是各道路交岔路型不一,有直角、弧形或不規則彎道等現況,一般依交岔路口兩路邊線(切線)延伸至交會點起算10米劃設紅線,如有特殊需要延長,由花蓮縣政府觀光處交通科依「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召集道路主管單位、警察局及交通隊共同會勘研議後辦理。
縣府呼籲民眾在路邊停車時應注意白線設置準則及停車規範,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及183-1條規定白實線線寬15公分為路邊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限;併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白實線,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線40公分以上才能停車;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或臨時停車時,則以左側輪胎為準。
有關禁菸區則依「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5-17條規定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係由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劃設禁菸場所紅色範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