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公所舉辦廉政座談 協助新任里長釐清職務規範

記者 蕭羽廷/編輯整理

花蓮市公所今(23)日上午在里長聯繫會報邀請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旭華談公務員應備的廉潔知識,透過判斷區辨與案例分析,讓與會公所人員和里長了解自身職務,避免不慎觸法。

與會包括花蓮市長魏嘉賢、主任秘書翁美華與各課室主管及里幹事、里長等多人。市公所在里長會報前邀請花蓮市衛生局、地方稅務局及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等單位派員現場宣導相關業務。

魏嘉賢市長說,許多新上任的里長可能對於自身也是法定公務員的身分不是很清楚,因此透過廉政講座的機會,讓與會里長和里幹事能夠了解公務員應該具備的廉潔知識,在執行職務時杜絕不正當利益,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

陳旭華主任檢察官說,公務員分為三種,第一個是法定公務員,第二個是委任公務員,第三個則是委託公務員,而里長經由民選上任後,有法定的職務與職掌,因此屬於法定公務員。

以每年都會辦理的里鄰長聯誼活動為例,當鄰長不克參加時,始可允許鄰長的配偶或直系里長聯繫會報代理參加。曾有其他縣市鄰里長找不具資格的他人來頂替,且未經他人授權在報到名冊簽名,並持名冊在內等相關資料向不知情的區公所隨車承辦人員申請編列預算的費用,造成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未徵詢他人同意而簽名,涉及偽造文書;持虛報文件取得不法利益的行為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而詐取財物。陳旭華主任檢察官指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而詐取財物」的刑期可至七年以上。他以該案為例來提醒里長,行事之前一定要審慎思考並熟知法律,以免造成終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