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加強執行違章建築「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

花蓮True新聞/編輯

內政部於101年4月2日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條文,說明「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據此花蓮縣政府考量本縣違章建築現況、公所人員執行違建查報、拆除作業及經費預算等因素,且為集中人力落實「新違建」查報及拆除,爰配合修訂本縣新違章及既存違章之劃分日期由原91年1月1日修正為以101年4月2日為基準,並同步修訂本府「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標準作業程序」,配合積極及強力執行「花蓮縣政府執行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期有效降低及防止「新違建」產生,達成「既存違章確實列管依程度分期拆除,新違章確實查報立即拆除」之目標。

花蓮縣政府再次呼籲,搭蓋違章建築係違法行為,除嚴重影響生活品質及居家安全外,亦就民眾生命財產、公共安全、逃生避難、都市景觀及社區美化等產生重大危害。花蓮縣政府今年度將落實前述各種措施,採多重管道方式確實執行,期能有效達成新違章建築減少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宣導目標。相關規定可於花蓮縣建築管理資訊網(http://pws.hl.gov.tw/files/11-1051-3891.php)常用建築法規內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