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加水站抽驗45件盛裝飲用水全數合格

記者 蘇盈華/編輯整理

近年國人飲用加水站供水機會增加,花蓮縣衛生局為保障縣民飲水安全,自4月起辦理加水站稽查抽驗專案,截至7月總計稽查60家業者,抽驗45件盛裝飲用水,檢驗項目包括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及大腸桿菌群等,檢驗135項次,檢驗結果全數合格。

衛生局長朱家祥表示,業者加水站供水應定期清洗或更換濾心,維護加水站周邊環境衛生並製作自主管理紀錄表,隨時更新填載,併同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於該加水站明顯處公開揭示,落實自主管理及控管產品之品質。衛生局於108年7月26日辦理業者衛生講習2梯次,宣導自主管理政策規定。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建議可定期自主送驗,確保水質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另提醒民眾取用加水站供水應注意標示,如張貼有「非供生飲,應充分加熱」警語者,請煮沸後飲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違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業者不可不慎。

民眾如對所購買的食品有所疑慮或發現可疑之違規食品,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花蓮縣衛生局服務專線038-22695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