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蕭羽廷/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民眾因為車牌被註銷或遺失,為貪圖一時便利,向他人借用車牌懸掛於自己車上,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移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車牌,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處以全年度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移用車牌」者係包括使用他車號牌與號牌借供他車使用,兩者皆會受罰。舉例來說,某甲有部車每年須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好友某乙的車輛其每年所須繳納使用牌照稅也是7,120元,但因逾期未檢查,車牌被監理機關註銷,某甲將車牌借給某乙懸掛於其車上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甲乙將各被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各需繳納14,240元裁罰。某乙因車牌被註銷,還會被依同法第28條第2項按所漏稅額裁處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勿將車牌借供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用,民眾如果還要繼續使用該車輛,請向監理機關辦理檢驗手續並重新領牌後才可再行上路。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8,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