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胡惠蘭/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除了自有自用以外,即使是出租給他人興辦工業使用,仍然可以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適用工業用地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適逢例假日,依規順延至9月23日),當年度即可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08年適逢假日,因此順延至9月23日。如在9月23日後才申請,就只能從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請民眾務必把握最後的申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原已核准適用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不須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