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恢復自用須重新提出申請

花蓮go新聞/編輯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如果變更為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雖經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恢復為自己居住使用,依規定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很多民眾誤以為恢復為自住使用後不用重新申請,因此喪失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機會。例如王先生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102年7月將其出租或供公司行號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縱使嗣後於103年1月重新供作自用住宅使用,王先生必須依法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