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道路的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發布的規定,如當年度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次年1月1日起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規定除補稅外,並要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舉例來說,古先生的自用小客車使用牌照稅108年應繳納1萬1,230元,繳納期間為108年4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者,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如古先生於109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要繳納本稅金額1萬1,230元外,還要再處應納數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該局提醒民眾,記得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電話03-8236121、03-888224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