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知道車輛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但仍不清楚這兩者之間差別,對其有疑義時,常問錯機關。
該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負責徵收,所收稅款屬地方稅,徵收目的在支應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汽車燃料使用「費」屬規費的性質而非稅捐,每年7月由公路監理機關依據公路法,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發單徵收,其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該局同時說明各縣市稅務機關無法提供汽車燃料費補單的服務,民眾如有這方面疑問或需補發汽車燃料費時,仍需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站洽詢或申請補發。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