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因田賦目前停徵,因此等同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農舍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得適用課徵田賦。如經查獲農舍或農業設施有增建、鋪設水泥地或變更使用情形、構築假山、水池、地磚、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則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將依法改課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農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果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又土地若已恢復農用或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請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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