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如果是先購買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行出售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以提出重購退稅的申請。
該局表示,如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