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所應繳納的地價稅,如果未設有管理人,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地價稅繳款書」負責繳納,其他共有人則送達「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原因為公同共有者,如果民眾只想針對自己應有權利部分繳納地價稅,可提供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經查證屬實者,可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該局提醒民眾,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即使申請分單繳納,該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而免除,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納稅捐,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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