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民眾王小姐詢問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後可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申請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申報書上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機關即以一般用地稅率核課稅捐,民眾如於申報後,想要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規定在稅款繳納期間屆滿日前,仍可補提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務必於繳納期限屆滿日前提出,並檢具申請書及建物謄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供審核,逾期即無法再申請。如經審核核准後,原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的土地增值稅,溢繳稅額仍可退還納稅義務人,該局提醒民眾,應保握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對前述內容尚有疑義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決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