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縣議會「停權」劉曉玫決議無效

花蓮真誠報/編輯

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以劉曉玫議員涉及何姓議員人身攻擊為由,建議停權3個月處分,今年8月經議會臨時大會公決將她「停權」!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議員行使職權有獨立性,今天認定「停職」無效,裁定她即日起到11月5日止,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

劉曉玫今年8月10日被議會臨時大會停權!她認為,縣議會做成停職過程中,未依正當法律程序給她陳述機會,有重大且明顯瑕疵;她是人民選出的議員,出席議會是其應有權利,不應剝奪,其功能也具有不可替代性,認為將她停權(不得出席縣議會),已造成「重大損害」,且有急迫性,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應有權出席縣議會的會議。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劉曉玫即使3個月不能出席會議,和她同一選區的議員還有8人,可以行使議員職權,認定沒有急迫性,裁定駁回。劉曉玫不服,緊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案經最高行政法院昨天裁定,劉曉玫是民選議員,代表選民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在停權期間,當縣議會開會她無法行使職權,造成法律上不利益,已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二項的「重大損害」,具有急迫性。此外,該停權決定是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通過的會議結論,並不是花蓮縣議會所訂的自律規則,停權決定合法性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