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民眾陳先生詢問農地被法拍,收到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書,應於多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由法院拍定的農地,稅捐稽徵機關接獲法院通報時,依規定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發函通知義務人(原所有權人)及權利人(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農業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得申請,但前述申請期間可扣除「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用證明書」之期間。
該局提醒民眾,上開通知函係以雙掛號寄送戶籍地,當事人應注意通知函送達時間,以免因逾期申請不符規定,影響到自身權益。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