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發出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有部分納稅義務人以為不簽收或不招領繳款書(俗稱稅單),就可不必負繳納義務,這是錯誤的觀念。
該局指出,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當郵政機關遞送繳款書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時,如果文書無法送交本人,而且也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可以代收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郵政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如此程序即是寄存送達。稅務局亦表示,已寄存送達的繳款書逾期未繳,依規定將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