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自109年12月31日起已修正放寬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可各自申請3 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財政部已刪除原限縮同一法人在同一行政區域(直轄市或縣市)的總分支機構須合併計算3輛之規定,亦即經合法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總分支機構免稅車輛已無需併計,依法均享有3輛免稅之優惠。因此,該局提醒,如有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儘快提出申請,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應專供本身業務使用,不得轉作他用。社福團體和機構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8,將竭誠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