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使用臨時牌照 補稅加罰1倍

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牌照經監理機關註銷後領用臨時牌照不得超過5日,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臨時牌照向監理機關繳銷。如果民眾領用的臨時牌照到期未重換領新,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將視同新車未領牌,除補稅外,並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違反此條規定者,除補稅領照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舉例來說,民眾有A車1輛,汽缸總排汽量3,400㏄,領用臨時牌照期間為110年2月1日至同年2月4日,到期未再換領,於110年5月31日違規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稅法規定視同新車未領牌,按該車汽缸總排汽量,使用牌照稅每年為2萬8,220元,A車除應補徵110年2月5日至同年5月31日計116日稅額8,968元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8,968元,因此,該局提醒民眾,領用臨時牌照千萬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小失大。

如對使用牌照稅仍有疑問,或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瀏覽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總機03-8226121;玉里分局03-888204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