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 雖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 仍應受罰

[花蓮新聞雲]記者 羅詩亭/花蓮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減除該虛報薪資費用後,雖然仍是虧損,沒有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400,000元,經稽徵機關調查,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薪資費用屬實,除剔除該虛報之薪資支出400,000元外,併同調減該員工伙食費24,000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424,000元依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核算漏稅額,並按所漏稅額84,800元(短漏報所得額424,000元×稅率20%),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列報薪資支出,以免因虛報費用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