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財團法人捐助移轉不動產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 新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540191636289.jpg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根據財政部發布解釋規定,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經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119條規定要求補正,嗣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該次移轉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其所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的憑證,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稅範圍,就無須課徵印花稅。不過,該筆土地之後有再次移轉第三人時,是要以該土地無償移轉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種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15414073726068545562276919204605.jpg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因非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的私立醫療機構,不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考量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的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福部許可新設的醫療財團法人,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為減輕醫院租稅負擔,提高配合意願,達到醫療法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目的,同意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