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完竣後應課徵地價稅 向法院標購房屋記得申報繳納契稅

記者 蕭羽廷/編輯整理

王小姐有一筆土地原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目前仍種植蔬菜、水果,卻接獲改課通知公文,詢問為何該筆土地被改課地價稅?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可課徵田賦外,其餘都課徵地價稅,經查該筆土地編定為住宅區,並且公共設施已完竣,目前雖種植蔬菜、水果作農業用地使用,仍需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才可課徵田賦,如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建設完竣),就不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共設施已完竣的土地,即使仍作農業使用,已不屬徵收田賦範圍,依規定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此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也屬於房屋買賣之一種,拍定人(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該局指出,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標購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申報契稅之契價,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為契價核課契稅。

民眾如對契稅之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轉分機137、138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