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蕭羽廷/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但要是有部分廠房空置不為使用,則該廠房空置期間,不能享受房屋稅減半徵收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分廠房,於空置不為使用期間,既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部分廠房自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但如工廠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者,並未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仍可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或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12、21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