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繳款書等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之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自寄存之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之意旨,寄存送達在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其事,並前往領取相關文書之狀態,因此,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即發生送達效力。所以,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接到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寄存地如郵局等領取送達的文件,以免逾規定時限而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2,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