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依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課徵,車輛不慎失竊時,車主除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即可自報案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若已繳稅款者尚可退還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失竊已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車輛尋獲,車體如已不堪使用,請儘速將車輛交由回收場進行環保回收,並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及繳回牌照;如欲恢復行駛,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新申領牌照後,才能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除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