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聞雲/編輯整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必須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按20%、30%、4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每人出售自住房屋若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即可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優惠稅率10%,達到節稅效果。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生一次優惠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3公畝以下都市土地或7公畝以下非都市土地,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登記戶籍,且出售前一年內房地皆不可有出租或營業情形;若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一年,房屋評定現值須為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上。滿足上述所有條件,於出售房地時,即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但每人僅限一次。
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得再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且無次數限制,其適用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出售土地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4.出售前5年內未做出租或營業使用。5.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3.5公畝以內。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一生一屋條件限制較嚴格,應留意適用規定以免節稅規劃失靈。民眾如有疑問者,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72至17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

